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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保定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5-18 08:53:16

《保定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保定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市房金委字[2020]7号)经保定市住房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现将《保定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落实好“房住不炒”要求,根据省住建厅要求2020年各市出台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工作部署,中心在充分借鉴了河南、浙江两省多地和大庆市、黔南州及我省的唐山市、沧州市等市出台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先进经验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保定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并已经省住建厅备案审查通过。

三、关于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概念。《办法》明确为: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等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条件。《办法》明确为: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承诺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三)关于缴存帐户的设立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个人银行I类借记卡;各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与灵活就业人员签定缴存协议并为其开户登记。

(四)关于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规定。《办法》明确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为三档,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一档是保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二档是保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三档是保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统一为10%。

(五)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与在职职工转换的规定。《办法》明确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继续缴存且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转入集中缴存管理帐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新入职单位统一为其缴存的,应转移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缴存。

(六)关于提取和贷款有关规定的说明。《办法》明确为: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管理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还贷期间,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发放后,如发生贷后停缴行为,按《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特别签订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骗提骗贷的有关惩戒措施。《办法》明确提出: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多种措施进行严格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