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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保定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 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房金委字〔2023〕8号

发布时间: 2023-10-13 10:44:12

https://bdgjj.baoding.gov.cn/tq/14675465.jhtml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保定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保定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10月12日经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研究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12日

 

 

 

保定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

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保定市行政区域户籍或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居住;

(三)承诺遵守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形式就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管理中心所属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办理。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五条 管理中心设立集中缴存管理账户,分中心或管理部在集中缴存管理账户下开设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

(三)个人银行I类借记卡。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申请,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通过的,面签缴存协议,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第三章  缴存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分为三档,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一档是保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二档是保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三档是 保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存比例统一为10%。

第十条 管理中心按照保定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于每年7月1日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的相应档次的缴存基数进行自动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月缴存额扣划缴存资金。

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调整缴存基数档次,应在每年缴存7月份住房公积金前向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向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自动封存(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账户启封后,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账户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继续缴存且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转入集中缴存管理账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新入职单位统一为其缴存的,应转移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缴存。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停缴业务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应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后转移至集中封存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封存、转移等具体业务的办理,参照保定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发放后,应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如发生贷后停缴行为,按照《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特别签订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上述未尽事宜以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有关约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3日起施行,原《保定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市房金委字〔2020〕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缴存  办法  通知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1012   

                                          (共印1500份)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保定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 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