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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房金管〔2023〕68号

发布时间: 2023-12-18 16:25:45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降低贷款逾期率,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自约定还款日次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后,停止计算罚息。

第三条 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必须坚持职责明确、催收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专人专岗管理和按月报告的工作制度。

专人专岗是指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逾期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逾期贷款分类标准:正常类逾期贷款、关注类逾期贷款、次级类逾期贷款、可疑类逾期贷款及损失类逾期贷款。

(一)正常类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借款人累计违约期数在2期(含)以下,并属于偶然违约情况的贷款。

(二)关注类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累计违约期数达3期,借款人虽能还本付息,但已经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情况的贷款。

(三)次级类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累计违约期数达4-5期,借款人的正常收入已不能保证及时、全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对外借款、变卖资产等才能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贷款。

(四)可疑类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违约期数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及以上的,贷款人、担保人已要求借款人处理抵押物,预计贷款可能发生一定损失,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贷款。

(五)损失类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对借款人、担保人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少部分的贷款。

第六条 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应结合贷款违约程度、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采取短信(微信)、电话、信函、上门、约谈、法律手段等方式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催收或追偿,并应形成催收记录及证明资料。

第七条 责任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催收逾期贷款。

(一)对于正常类逾期贷款的,要采取短信(微信)、电话进行催收,必要时上门催收。

(二)对于关注类逾期贷款的,在按照(一)进行催收的同时,还需冻结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贷款逾期金额,待正常还款6个月后方可解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对于次级类逾期贷款的,在按照(一)、(二)进行催收的同时,还需采取发送《逾期催收信函》等方式催收,并向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工作单位或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借款人仍不按规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的,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约谈。

(四)对于可疑类逾期贷款的,在按照(一)、(二)、(三)进行催收的同时,还需采取以下方式催收:

1、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要按照《三方合作协议》中的约定及时扣划贷款保证金偿还贷款本息,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2、对于使用公积金联保的,要扣划担保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并通知担保人。

3、对于使用不动产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的,要按照法定的程序,用法律手段催收。

4、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借款人逾期情况。

(五)对于损失类逾期贷款的,在按照(一)、(二)、(三)、(四)进行催收的同时,要及时将其逾期贷款拖欠和催收等情况报贷款管理部门,贷款管理部门按照政策要求提出拟办意见后,提交中心研究。

第八条 责任部门要以文字形式和贷款系统电子方式做好催收记录。催收记录包括:催收时间、催收方式及与逾期借款人的有关情况等。催收记录、函件存根及有关资料要归档妥善保存。

第九条 对需采取法律程序催收逾期贷款的,责任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调贷款档案资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配合中心法律部门完成证据审查收集等准备,委托律师进行法律程序处置。

第十条 对抵押、质押等法定担保方式担保且抵押物价值足以充抵贷款本息、罚息和实现债权费用的,责任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向标的物所在地或抵押权登记所在地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对已生效的法院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责任部门要配合中心法律部门协助法院依法督促借款人按照法院的判决认真执行;对借款人仍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要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时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积极配合法院做好执行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责任部门每月要对逾期贷款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更新逾期借款人的基本信息,避免漏催、积压等情况,提高催收效率。

第十二条 中心网络信息部门应当对逾期贷款分类等级进行系统注记,在五个工作日内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