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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保定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10-13 10:10:11

https://bdgjj.baoding.gov.cn/gj/14675174.jhtml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市房金委字〔2023〕6号)经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0月13日起实施。现将归集政策的调整情况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

新办法增加:军队文职人员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527号)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照在职职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理由和依据:住建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527号)和省住建厅《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第三条

二、进一步规范单位及职工账户的设立

原办法规定:每个职工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办法规定:每个单位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理由和依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T/T51271-2017)第4.0.5项

三、明确特殊情况下缴存职工对个人账户申请封存、转移的权利

新办法增加: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已不存在,不能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账户封存、转移等手续,分中心或管理部核实后予以办理。

理由和依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T/T51271-2017)第4.0.17项

四、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

新办法增加: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少缴、欠缴、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三)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调整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

理由和依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T/T51271-2017)第 4.0.14项

五、进一步细化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办理范围

新办法增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

(二)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职工调出原单位的;

(五)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六)其他需对职工个人账户进行封存管理的。

理由和依据:省住建厅《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第十五、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