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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10-13 10:30:25

https://bdgjj.baoding.gov.cn/gj/14675670.jhtml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市房金委字〔2023〕7号)经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0月13日起实施。现将提取政策的调整情况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政策

新办法增加: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期间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不得再以其他住房消费类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贷款受理之日至贷款结清前,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不得再以其他住房消费类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理由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体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互助性、公平性和普惠性,合理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房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八条

二、进一步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惩戒措施予以明确与完善

原办法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对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新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通过伪造虚假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分中心或管理部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由分中心或管理部责令限期退回,并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限制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逾期仍不退回的,依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省高院、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理由和依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三条、《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省高院、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