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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实施细则》(保房金管〔2024〕49号)经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现将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更好地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提高缴存职工购房资金支付能力,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建房市[2024]6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工作的通知》(冀建房保函[2024]183号)要求,结合保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关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概念解释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是指在政策实施期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可申请将本人在我市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付款,一次性划转至该住房对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款监管账户(约定收款账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明确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的对象和条件、提取额度及频次、提取材料、办理流程以及其他规定。
(一)提取对象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
(二)提取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缴存职工与开发企业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现售),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签备案。
(三)提取额度
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出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应留足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该套住房提取用于直付首付款的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
(四)提取频次
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办理流程
申请预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提交申请材料--审核,拨款--提交购房款发票原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退回已提取资金。
(六)其他规定
1.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细则》的具体落实,市公积金中心和市住建局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或注销合同备案且不按要求退回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并采取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