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二、执法主体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朝阳北大街1898号源盛广场B座
三、受理范围
保定市行政区域内
四、执法依据
国务院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