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执法责任制

 
2024-05-09 11:04:15  浏览次数:7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5]21号)以及省、市政府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中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以“确定执法主体资格、落实执法职责、规范和考核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为内容,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推进依法行政,最终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机关权力的来源,必须依据国家法律的授予。行政执法的依据必须对外公布;

    (二)违法必究原则

    凡是行政职权,都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发生行政过错或具有重大过失,必须追究责任。切实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三)程序公开原则

    每项行政职权,都必须公开其外部行政程序,健全内部工作流程。重视权力运行的程序,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程序,保证合法、公正、公平行使职权;

    (四)权责统一原则

    每个行政执法岗位,都必须确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并作为执法评议和责任追究的依据。每个岗位执法责任必须落实到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第二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责任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行政执法主体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责任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依法对保定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职责,管理机构履行如下具体职责: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    

         1、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负责对辖区内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3、负责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行政诉讼应诉、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赔偿听证等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项目及依据

(一)行政处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其它行政执法行为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处罚种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 各级主体责任

(一)主任

为中心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利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审核机制主持和负责中心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负责住房公积金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

3、听取分管领导及相关处室关于执法工作的汇报,及时检查、研究、部署指导全中心执法工作;

(二)分管领导

1、协助主任抓好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

2、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经常听取案件承办人员关于执法工作的汇报,及时检查、研究、部署全中心的行政执法工作。

4、签署行政决定及行政处罚文书。

(三)法规处室负责人

1、协助主任、分管主任做好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2、落实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负责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

4、对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中心行政执法案件,负责向中心领导及时汇报案情;

5、在主任、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中心行政执法案件的诉讼、听证等具体组织工作。

(四)县(市、区)分支机构

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作为行政执法承办部门,负责中心行政执法案件的受理、承办、实施工作。

(五)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行政执法案件具体办理。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七条  行政执法岗位工作规范

(一)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二)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调查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笔录上签字;

        (三)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统一制式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加盖行政执法公章;

        (四)执法人员不得滥用处罚权;

        (五)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履行。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没有法定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五)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七)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撤销。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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