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022-08-10 15:26:52  浏览次数:34


 

保房金管〔201922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中心各处(室):

现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2日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在开展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各类行政执法时,对情况复杂、涉案金额较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事先经过中心聘用律师和相关处(室)及中心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审核把关:

(一)对违规单位处以一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提交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

(三)其他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

第五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是否享有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

(五)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六)其他应当审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核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第七条 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出具审核报告或审核意见,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须建议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适格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补充调查或者撤销立案;

(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

(四)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依法完善法定程序;

(五)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适当的,建议适用或者更正;

(六)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须经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审核通过后,须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2份,1份留存归档,1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执法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须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核把关、集体研究、主要领导签批后,由行政执法单位制作、送达。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中心归集执法处负责解释。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94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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