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金委字〔2024〕4号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1月12日经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研究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1月14日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有序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建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JGJ/T474-2019)的要求,结合保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在住房公积金运行过程中,通过对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科学、精准、主动调控,避免出现业务资金不足时不能及时满足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资金需求(流动性不足风险),或在资金充足时,因资金不能充分运用导致资金闲置、收益低下的情况(流动性过剩风险)。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按照指标预警、分级响应、精准调控、保障运转的原则进行,保证资金运行在安全合理区间。
第四条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综合分析研判当前资金流动性状况,开展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并根据本办法实施预警发布,启动应对措施,确保资金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过剩,即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比,体现住房公积金支持个人贷款购房力度,以下简称“个贷率”)低于80%(不含80%),实施积极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
(一)合理配置结余资金不同期限的存款结构,适当增加中长期存款比例,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收益水平;
(二)在符合“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要求的前提下,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包括但不限于提高测算可贷额度中的余额倍数,放宽异地贷款借款人户籍限制等。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适中,即个贷率在80%至85%之间(不含85%),实施稳健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适度控制结余资金不同期限的存款结构,减少中长期存款存放比例;随时关注资金数据,做好各项业务日常监测和分析,重点做好资金测算和业务规划;合理设置测算可贷额度中的余额倍数。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过剩及流动性适中阶段,可适时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业务),并根据后续资金状况及时对“商转公”业务进行调控。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即个贷率超过85%时,实施“分级预警、适度调控、保障刚需”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以个贷率85%、90%和95%为预警临界点,按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和三级预警三个等级,当月末个贷率触及风险等级预警条件时,于次月启动相应防控措施。
(一)一级预警:个贷率在85%至90%之间(含85%)。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一是实施异地贷款的计划性动态管理,按月下达异地贷款保障额度;二是强化归集扩面建制工作,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催缴力度;三是做好到期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兑付工作,保证资金回流。
(二)二级预警:个贷率在90%至95%之间(含90%)。在实施一级预警相关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一是暂停受理异地贷款业务;二是适度调低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降低测算可贷额度中的余额倍数;三是进一步调整存款结构,按需做好部分定期存款兑付工作。
(三)三级预警:个贷率在95%以上(含95%)。在执行一、二级预警相关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一是实行个人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度;二是进一步调低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三是调整优化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适当降低系数);四是暂停受理异地购房、偿还异地住房贷款提取;五是按需通过银行授信贷款和以定期存单向银行质押融资的方式来补充资金流动性。
第九条 建立贷款资金使用计划申报制度。中心每周汇总分析系统已受理预计发放贷款额度,确认各委托贷款银行资金充裕程度,并采取对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归集资金向资金不足银行倾斜、按程序调拨资金等),确保贷款业务资金需求。
第十条 各级别风险防控措施启动后,应加强对预警指标的监控分析,当个贷率下降至下一区间并稳定运行三个月后,结合资金供需发展趋势,综合研判流动性风险,逐级下调预警级别,直至流动性恢复正常后解除预警措施。
第十一条 如遇住房公积金政策重大调整,或启动相应级别风险防控措施后,流动性风险未明显缓解等情况,通过分析资金供需,判断对流动性造成重大影响时,应在上级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时研究制定应急措施,以应对流动性风险。
第十二条 在各级预警措施启动和取消时,加强舆论引导,及时通过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实施,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资金流动性风险 办法 通知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印
(共印15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