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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持续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根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改[2024]3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保定实际,经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对《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内容总结为“两取消”“三放宽”。现对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两取消”
(一)取消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还款付息额”限制
原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还款付息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现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二)取消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得再以其他住房消费类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限制
原办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期间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不得再以其他住房消费类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贷款受理之日至贷款结清前,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不得再以其他住房消费类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规定。
现办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办理或正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贷款受理之日至贷款结清前,该套住房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二、“三放宽”
(一)放宽职工全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额度
原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购房当月之前(含当月)职工账户的余额。
现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购房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24年4月1日以后(含)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还可以提取自购房之月起24个月内的账户余额,每年可提取一次。
(二)放宽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额度
原办法规定:第十三条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批准建造、翻建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现办法规定:第十三条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批准建造、翻建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24年4月1日以后(含)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还可提取自批准建造、翻建之月起24个月内的账户余额,每年可提取一次。
(三)放宽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人范围和提取额度
1.原办法规定: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三)项规定,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余额不足的,其配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出实际支出总额或者规定额度。
现办法规定: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三)项规定,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还可以提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出实际支出总额或者规定额度。
2.原办法规定: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银行卡、结婚证或户口簿。
现办法规定: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外,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身份证件、银行卡、结婚证或户口簿;直系亲属提取的,还应提供身份证件、银行卡、户口簿或其他关系证明。
3.原办法规定: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对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可以提取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现办法规定: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对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可以提取自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月起24个月内的账户余额,每年可提取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