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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市房金委字〔2020〕7号)

发布时间: 2021-01-27 09:05:44

《保定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等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

(三)承诺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四条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管理中心所属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负责办理。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五条  管理中心设立集中缴存管理账户,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在集中缴存管理帐户下开设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

   (三)个人银行I类借记卡。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申请,分中心、管理部审核通过的,面签缴存协议,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第三章  缴存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分为三档,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一档是保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二档是保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三档是保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存基数应于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缴存比例统一为10%。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缴存金额、个人银行帐号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变更。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自动封存(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账户启封后,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账户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继续缴存且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转入集中缴存管理帐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新入职单位统一为其缴存的,应转移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缴存。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管理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还贷期间,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发放后,应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如发生贷后停缴行为,按《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特别签订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追回已提取金额;

(二)收回贷款;

(三)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消费提取和贷款资格;

(四)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贷基准利率水平;

(五)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上报省市级信用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六)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上述未尽事宜以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有关约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